资产收益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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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向,经本人资产的转让,特立此资产收益转让合同。甲方将其拥有的资产收益权,以受让人乙方的名义进行转让,并承诺其所拥有的该资产收益权系合法、有效的。甲方特此保证,在该资产收益权遭受任何形式的侵权、损失、索赔、诉讼、处罚等法律行为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并进行解决。乙方接受上述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并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不明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一旦发生争议,可提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双方均同意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和变更。

资产收益转让合同

篇一: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范本)
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____
本《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转让方和受让方于签署日签署。 特别声明及承诺:
1.各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 各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任何疑义和歧义。
2.各方确认,一旦转让方委托服务平台代为发布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视情况而定)及受让方勾选或点击"我已阅读《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履约保函》并同意相关条款"选框或按钮, 即视为该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意与本协议相对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约束。
3.本协议对于各方产生拘束力的前提条件为各方均已注册成为服务平台用户, 且各方均已与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数米")及其指定的支付机构签署了相关服务协议。对于收益权转让交易在实际操作中的相关机制与规则, 本协议未明确的, 以各方与数米以及支付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为准。 风险提示与责任豁免:
1.本协议的转让标的系基础资产收益权而非基础资产本身, 据此, 转让方对于受让方就基础资产而言, 仅负有在基础资产收益权范围内依据本协议第2条和第条之规定向受让方履行转付义务的责任。若基础资产本身因任何原因发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基础资产项下投资的违约、早偿、利率变动等固有风险而发生损失或因计划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的故意不当或过失行为而发生损失), 受让方需自行承担基础资产发生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转让方不对受让方负有任何担保责任或差额补足义务, 且该等损失亦不构成转让方对受让方之违约。
2.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中所列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 是根据基础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扣除转让方在本协议下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率之后计算得出的受让方的预期收益率, 并非转让方对受让方的可得利益或回报所作的保证, 也不应被视为转让方对于基础资产和/或基础资产收益权的最低收益保证,且该年化预期收益率不同于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受让方应仔细阅读转让方在服务平台披露的基础资产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自行寻求所需的专业投资建议。受让方一经签署本协议, 即视为其已经充分知悉并理解基础资产本身及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收益。除本协议第7条所列示的违约责任之外,转让方不对受让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鉴于:
1.转让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委托人"), 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管理人签署了《资产管理协议》, 并合法持有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及其收益权;以及
2.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基础资产", 详情如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中所示)的收益权, 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转让方购买基础资产收益权("收益权转让"),收益权转让的商业条款如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示。 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1.定义
除上下文义另有要求以外, 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转让方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转让方。 受让方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受让方。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日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日。在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日, 转让方有权依据《资产管理协议》之规定收取基础资产收益权项下的现金流入收益。
收益转付日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收益转付日。在收益转付日, 转让方应当依据本协议第条之规定向受让方履行转付义务。
收益计算期就第一个收益转付日而言, 系指自转让日 (含当日)起至该季度末月第二十日(含当日)之间的期间;就其后的每个收益转付日(最后一个收益转付日除外)而言,系指自上一个季度末月第二十一日(含当日)起至该季度末月第二十日(含当日)之间的期间;就最后一个收益转付日而言,系指自上一个收益计算期最后一日(不含当日)起至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含当日)之间的期间。
计划管理人系指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管理人。
基础资产具有本协议的鉴于条款所赋予其的含义, 详情如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中所示。
基础资产收益权具有本协议第2条所赋予其的含义。 本金回收款具有本协议第2条所赋予其的含义。 收益回收款具有本协议第2条所赋予其的含义。 转付义务具有本协议第条所赋予其的含义。
未偿本金余额在任何时点,系指转让价款扣减转让方在该时点已经向受让方转付的所有本金回收款总额之后的剩余金额。
成本及支出具有本协议第条所赋予其的含义。 交易服务费具有本协议第条所赋予其的含义。
转让价款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 就基础资产收益权进行转让所应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相关对价款项。
转让日系指本协议项下收益权转让的生效日,为转让价款全额且不可撤销地转入转让方托管账户之日,其预计如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若由于任何原因转让方托管账户收到转让价款之日晚于该日, 则以转让方托管账户实际收到转让价款之日为转让日)。
转让方托管账户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列示的, 转让方在支付机构处开立的用于收取转让价款的托管账户。
转让方收款账户系指转让方在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指定用于收取《资产管理协议》项下可分配资产(包括可供分配的现金收益和本金的现金回收)的账户。
受让方托管账户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 受让方在支付机构处开立的用于收取基础资产收益权项下现金流入收益的托管账户。
《资产管理协议》系指规范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人、计划管理人以及计划托管人之间相关权利义务的《国投瑞银资本盈湖地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共六个), 其具体信息和编号如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
交易文件系指本协议、《资产管理协议》、担保文件以及其他与本协议项下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相关的交易文件的总称。
担保文件系指担保人向受让方出具的担保转让方按本协议第条之规定履行转付义务的履约担保函。 担保人指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 本协议项下基础资产所对应的资产管理计划。
服务平台系指由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持有并运营的为本收益权转让交易提供服务的络平台(址:[])。
支付机构系指由服务平台指定的为本协议项下各方之间资金支付和结算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金融机构。
签署日系指本收益权转让交易项下各方签署本协议之日,列示于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
工作日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政府机构系指(1)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3)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4)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5)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任何在上述机
篇二: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XXX公司
(作为转让方)

XXX公司
(作为受让方)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中国 北京
XX年 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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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定义 .......................................................... 1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 .......................................... 4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的范围及支付 .................................. 6 特定资产收益的监管与运用 ...................................... 8 担保与保障措施 ............................................... 10 陈述和保证 ................................................... 12 承诺 ......................................................... 14 税费 ......................................................... 15 违约责任 ..................................................... 15 不可抗力 ..................................................... 16 保密 ......................................................... 16 通知 ......................................................... 17 权利保留 ..................................................... 18 权利义务的转让 ............................................... 1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18 合同生效 ..................................................... 19 合同文本 ..................................................... 19 附件一 特定资产清单 .............................................. 21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XX年【】月【】日在【】签署:
(1) XXX公司,作为转让方(以下简称“转让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所在地为。
(2) XXX公司,作为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
信托公司,其住所所在地为。
转让方和受让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双方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以兹信守。
1 定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除下述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本合同定义与《XXX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合同:系指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的编号为【】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
合同》。
付款日:系指转让方将特定资产收益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且受
让方将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优先级一期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之日。
初始投资/转让价款:系指受让方按照本合同第条规定向转让方支
支付的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款金额,初始投资分为优先级一期初始投资和优先级二期初始投资。
优先级一期初始投资:系指信托计划以优先级一期信托资金对转让方进行
投资的金额。
优先级二期初始投资:系指信托计划以优先级二期信托资金对转让方进行
投资的金额。
初始投资余额:就某一日期而言,系指A减去B所得的差额。A系指初始
投资金额;B系指付款日后起至该日之前(不含该日),转让方已经向受让方累计支付的初始投资金额。
投资收益:系指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分为优先级
一期投资收益和优先级二期投资收益。
优先级一期投资收益:系指优先级一期信托资金作为初始投资按本合同第
【3】条计算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优先级二期投资收益:系指优先级二期信托资金作为初始投资按本合同第
【3】条计算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核算日:系指:(1)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每自然年度的6月20日和12月
20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2)转让方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初始投资及投资收益之日。
投资收益支付日:系指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投资收益、初始投资之日,为
核算日前5日。
核算期:系指一个核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其中第一个核算期系指起算日(含该日)至起算日后的第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起算日:系指优先级一期初始投资支付给转让方的付款日,就优先级二期
初始投资而言,系指优先级二期初始投资支付给转让方的付款日。
目标公司:系指XXX公司。
XXX公司(简称):系指XXX公司(全称)。
XXX公司(简称):系指XXX公司(全称)。
保证人:系指XXX、XXX。
出质人:系指XXX、XXX、XXX。
抵押人:系指XXX公司。
监管人/监管银行:系指XXX银行。
目标项目:系指XXX公司的XXX项目。
特定资产:系指转让方持有的本合同附件一特定资产清单所列的各项土地
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在建工程、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XXX公司持有的另一公司股权等其他资产。
特定资产收益:系指经营、管理、处置特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将特定资
产出租、出售、转让、运营)产生的收益以及因特定资产产生或与特定资产相关的其他任何收入、收益总额减去不超过收益总额10%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特定资产收益权:系指优先收取并获得本合同规定的特定资产收益的权
利。
投资计划:系指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目标项目,受让特定资产收
益权的投资计划。
预计投资期限:系指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目标项目的预计期限,优先级一
期信托资金的预计投资期限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18个月,优先级二期信托资金的预计投资期限为成功增发之日起18个月。
实际销售总额:系指目标公司向买受人销售(含预售)XXX产品的价款
总额,具体以每份产品的购销合同所约定的销售价格为准。
实际销售总量:系指目标公司向买受人销售(含预售)的XXX产品的总
数量,具体以每份产品购销合同所载的数量为准。
实际销售均价:就某一核算日而言,目标项目的实际销售均价=目标项目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该核算日的实际销售总额÷实际销售数量。
实际销售均价区间点:系指本合同第条所列投资收益率表中用以确定
篇三:XX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文)
合同编号:
特定资产收益权
转让合同
XXX公司(作为转让方) XXX公司(作为受让方)
201X年XX月XX日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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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定义 ................................................ 1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 ................................. 5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的范围及支付 ......................... 7 特定资产收益的监管与运用 ............................ 10 担保与保障措施...................................... 12 陈述和保证 ......................................... 15 承诺 ............................................... 17 税费 ............................................... 19 违约责任 ........................................... 19
10 不可抗力 ........................................... 20
11 保密 ............................................... 20
12 通知 ............................................... 21
13 权利保留 ........................................... 22
14 权利义务的转让...................................... 23
15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23
16 合同生效 ........................................... 23
17 合同文本 ........................................... 23
附件一 特定资产清单 ..................................... 25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XX年【】月【】日在【】签署:
(1) XXX公司,作为转让方(以下简称“转让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所在地为。
(2) XXX公司,作为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
信托公司,其住所所在地为。
转让方和受让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双方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以兹信守。
1 定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除下述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本合同定义与《XXX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合同:系指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的编号为【】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
合同》。
付款日:系指转让方将特定资产收益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且受
让方将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优先级一期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之日。
初始投资/转让价款:系指受让方按照本合同第条规定向转让方支
付的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款金额,初始投资分为优先级一期初始投资和优先级二期初始投资。
优先级一期初始投资:系指信托计划以优先级一期信托资金对转让方进行
投资的金额。
优先级二期初始投资:系指信托计划以优先级二期信托资金对转让方进行
投资的金额。
初始投资余额:就某一日期而言,系指A减去B所得的差额。A系指初始
投资金额;B系指付款日后起至该日之前(不含该日),转让方已经向受让方累计支付的初始投资金额。
投资收益:系指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分为优先级
一期投资收益和优先级二期投资收益。
优先级一期投资收益:系指优先级一期信托资金作为初始投资按本合同第
【3】条计算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优先级二期投资收益:系指优先级二期信托资金作为初始投资按本合同第
【3】条计算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核算日:系指:(1)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每自然年度的6月20日和12月
20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2)转让方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初始投资及投资收益之日。
投资收益支付日:系指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投资收益、初始投资之日,为
核算日前5日。
核算期:系指一个核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其中第一个核算期系指起算日(含该日)至起算日后的第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篇四: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XX0924e(清洁版)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注:合同名称建议不作修改。本交易模式实质上为贷款模式的替代,除本协议外,还需另行签署“债权债务履行协议”明确界定转让方深圳华谊和受让方四川信托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作为办理土地抵押手续的主合同。设计本交易模式的具体原因为两点:
1.特定资产收益权系法律体系内为交易履行而创设的一种权利,对信托公司而言,主要是为了规避信托贷款交易结构对项目资本金、项目批文、项目现金流预测、同一法人同一项目不得二次放贷等方面的硬性规定。
2.对保险公司投资者而言,一次投资单个信托计划的金额比例受到保监会限制,设定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既可将大型的信托项目分解为若干小型且独立的信托项目,又可同时满足保监会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以上文字为说明,签署时会删掉)
合同编号:【
转让方(回购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让方: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鉴于:
受让方拟设立“【川信·深圳华谊兄弟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壹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以信托资金受让转让方持有的特定资产【壹号地块:宗地号为G11314-0090(以土地使用权证上的编号为准),以下称“标的资产”】项下的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收益权”),并由转让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回购该项特定资产收益权。(此段为银监会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标准表述,表明信托公司系受全体委托人的委托进行交易,建议不做修改。此为说明,正式合同会删除)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执行。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编号为
】的《信托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一、转让标的
(一)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为特定资产收益权,具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
项确定。
(二)特定资产收益权系指获取标的资产的各项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在任何情形下的租售收入等;
(三)受让方和转让方在此确认: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是基于标的资产形成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方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即形成该等债权债务关系。该等债权债务项下,转让方负有将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标的资产收益支付给受让方的义务。受让方不负有标的资产的义务。
(四)自受让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之日(含该日)起至转让方按时足额支付全部回购价款之日(不含该日)止(以下称“受让方持有特定资产收益权期间”),特定资产收益权由受让方享有。
二、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期
本合同项下标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期限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项确定。
三、转让价款及其用途
本合同项下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款及其用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项确定。
四、转让价款的支付
(一)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的支付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项确定。
(二)若因信托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数额与预计转让实际价款(5亿元)不符,转让价款的支付协商不一致的,受让方有权不予支付转让价款,不视为受让方违约。
(三)特别说明
双方确认,本合同不视为受让方对信托成立作出任何保证,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以信托成立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的持续满足为前提,支付转让价款不构成受
让方的义务。若信托未成立,则受让方有权取消转让价款的支付并解除本合同,并不视为受让方违约。
五、转让价款的资金占用费
(一)转让方在回购期限内应当按信托季度向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占用费;
(二)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的资金占用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项确定。(资金占用费为利息的变通表示,也为标准表述。此句为说明,签署时会删除)
六、文件资料的提交
转让方应当于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前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应受让方的要求随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转让方持有标的资产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凭证正本复印件。
2、以标的资产设定抵押权(若有)所需要的任何文件。
3、其他需要转让方提供的文件。
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七、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转让方的权利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外,转让方进一步享有如下权利:
1、在本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有权要求受让方按期、足额支付转让价款。
2、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转让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外,转让方进一步负有如下义务:
1、在受让方持有特定资产收益权期间,转让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从标
的资产处所取得的现金形式的收入,应当等额按附件、条约定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当期资金占用费或回购价款,当期资金占用费金额或回购价款金额应支付至受让方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账户信息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受让方需变更信托财产专户的,应当在信托财产专户变更后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转让方。
2、受让方持有特定资产收益权期间,除非取得受让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转让标的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
3、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转让方按时足额支付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止,转让方发生标的资产被查封、被强制执行等对受让方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时,转让方均有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受让方。
4、转让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回购本合同项下受让方受让的全部特定资产收益权,按时足额支付回购价款。
5、应当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评估、鉴定、公证、登记等费用以及受让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6、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应在发生该情形5日内书面通知受让方,书面通知中还应详细列明对其已构成的或可能构成的影响以及已采取或准备采取何等补救措施、补救的期限和预期效果:
(1)转让方在回购期限内因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需在标的资产上设立抵押权;
(2)转让方在回购期限内出现连续3个月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金或利息;
(3)转让方发生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等情形,受让方认为可能造成信托重大损失的;
(4)转让方违反其与受让方签署的任何合同或承诺、确认等;
篇五:票据收益权转让合同
篇一: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XX
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受让人)
名称:xx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方(转让方)
称:xx公司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甲方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金受让乙方拥有的资产收益权。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意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专有名词释义见编号为“xx(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为其持有的资产收益权(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权 ),该资产收益权对应为乙方已贴现(转贴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 )。
乙方可分期向甲方转让上述资产收益权,期资产对应的标的明细、转让时间、贴现率等要素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附件《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为准,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转让价款
本合同项下标的票据收益权的转让价格以甲方管理人与乙方书面确认的《第i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中约定为准。
第三条 转让标的的托管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管理人交付加盖有效印鉴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标的应按照合同编号为【】的《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乙方进行妥善管理.
甲方应当在甲方管理人及乙方书面确认《第i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且收讫“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第i期委托资金的当日将当期转让价款划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xx
帐号:xx
现代化支付系统号:xx
开户行:xx
第四条 票据资产收益权的转移
本合同所述票据资产收益权是指享有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收回票款、转贴现收入或者其他因行使票据权利而获得收入的权利.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后,甲方即享有要求乙方支付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给甲方的请求权;
自甲方支付各期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享有当期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xx委托资产承担相应风险;
乙方须对标的票据空白背书,即乙方仅在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进行背书,被背书人一栏不填写;
票据资产收益权转移后,甲方及其管理人发现已受让票据资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权将其退还乙方,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转让款项并赔偿有关损失.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在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后,甲方立即不可撤销地享有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对应东莞银行一国盛证券一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财产承担相应风险;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
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在甲方要求时,协助甲方办理本合同所需的相关手续。
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非因甲方原因承兑人拒绝付款时,乙方自行向甲方支付票据资产对应的票面金额。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
甲方保证以合法的资金认购转让标的。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票据真实、有效,记载事项完整且不存在任何瑕疵,没有被伪造、变造的签章;
乙方真实享有票据权利,确保甲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后可合法取得转让标的的对应权益;
票据为乙方背书受让的,乙方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票据为乙方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乙方应当对其受让的合法性负责;
标的资产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票据上不存在优先于甲方的票据权利;
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没有超过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
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票据资产或者行使票据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对票据进行任何处分(包括物理处分、法律处分在内的所有处分行为),违反本承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因其破产或者对外负有到期债务,导致甲方无法享有票据资产变现的款项时,乙方对甲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包括其做出的承诺和保证与事实不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xx(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XX年月日篇二:票据收益权转让业务
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简介 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其中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资产,企业到银行贴现,即用票据换回了现金;银行为企业贴现,相当于用现金买入票据。银行用自有资金贴现则视为一项信贷业务,通过理财产品受让企业票据受益权,则形成一项中间业务。
一、 票据理财产品的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和产品特征
1.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具体运作
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具体运作结构为,商业银行与投资人签署《委托投资理财协议》,然后作为票据理财产品的受托人,与持票人(企业)签署《票据受益权转让合同》,代表理财产品投资人将产品所募集资金用于受让持票人(企业)持有的标的票据受益权,同时,持票人(企业)与商业银行签署《权利质押合同》,将票据质押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在票据到期时行使质权进行托收,并在扣除理财申购费及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向投资人兑付投资收益
2.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一般性设计特征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定》等要求,银行在发售票据理财产品时均需提供相应的产品说明书进行风险提示。从获得的同类产品说明书中可归纳得到票据理财产品的一般性特征3.票据受益权转让理财产品的设计要点
(1) 理财产品投资主体:商业银行受投资人委托设立独立的理财计划 央行XX年制定了《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特定目的载体(spv)编码(试行)》、《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数据元标准(试行)》等三个规范标准,明确了特定目的载体(spv)是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的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点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其范围包括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资产证券化项目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商业银行可独立创设地位等同于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计划作为投资主体,关键是作为spv的理财计划必须具有完全独立的资产与账户。为保证主体有效性,商业银行设立理财计划时应其实做到以下两点
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中必须具备独立性条款
商业银行与投资人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中应明确商业银行对理财资金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其他客户资金和其他理财产品资金相互独立。 商业银行应针对每笔理财计划设置独立的内部理财账户
商业银行应针对每一期理财计划,设置该期理财计划项下独立的理财转户,以确保每一期理财计划独立核算,单独运作,理财资金不被挪用,投资与指定的基础资产。
(2) 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企业所持有的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受益权 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特定资产受益权被广泛用于国内金融实践,票据类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票据,即一项特定资产,其“受益权”的法律性质如下
“资产受益权”属于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交易双方需通过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
“资产受益权”具有财产属性,其“收益”可与权利人分离,从而实现交易 “资产受益权”对基础资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
“资产受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权利或基础财产,本身具有包括受收益权在内的多项全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
(3) 理财产品投资保障:票据背书质押
理财产品计划发行成功后,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质押给受托理财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按抵质押品对理财计划对应的票据资产进行管理,并与理财计划到期时依据票据质权办理托收手续。
二、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发展迅猛的原因分析
1. 商业银行的角度:拓宽了票据融资市场
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对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经营的重要意义在于拓宽了票据转卖渠道,把原本主要是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交易品种,以理财产品方式扩大至社会普通大众可以投资的金融产品
2. 投资人的角度:具备高收益权和高流动性
XX年,随着市场贴现利率的大幅走高,根据不完全统计,XX年发行的票据类理财产品在四季度平均收益率达%。
另外,作为票据类理财产品,其流动性强,符合市场短期化投资需求。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所以在基础资产期限与所发行的产品期限匹配方面,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期限同为不超过6个月,从而满足投资者对短期理财产品的客观需求。
三、当前开展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应注意的问题
1. 强化制度建设,合规经营
票据理财产品作为一项相对较新的业务,合规是商业银行开展票据理财业务的前提。银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指出部分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机构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逃避信贷规模等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开展票据类理财产品应建立专项制度予以规范,并遵循会计准则,引入外部审计,监督票据理财产品的合规发展
2. 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风险
开展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时,还应高度重视风险防范。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是对票据资产受益权的交易。从法律关系上看,理财计划对应的票据不是按照一般票据转让的要求办理票据背书后由商业银行支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由商业银行与票据持有人通过签署《票据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将票据资产背书质押给发售银行管理。如果理财计划对应的票据因为承兑银行的自身原因,或者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票据被拒付的,需由商业银行作为该理财计划所对应票据的名义持有人向票据承兑行行使付款请求权及向其前手依法追索。因此,作为理财计划受托人的商业银行在票据审验、保管、托收等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实施各项操作,可参照票据自营业务的做法,切实防范操作风险。篇三: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xxx公司
(作为转让方)

xxx公司
(作为受让方)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中国 北京
XX年 月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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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定义 .......................................................... 1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 .......................................... 4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的范围及支付 .................................. 6 特定资产收益的监管与运用 ...................................... 8 担保与保障措施 ............................................... 10 陈述和保证 ................................................... 12 承诺 ......................................................... 14 税费 ......................................................... 15 违约责任 ..................................................... 15 不可抗力 ..................................................... 16 保密 ......................................................... 16 通知 ......................................................... 17 权利保留 ..................................................... 18 权利义务的转让 ............................................... 1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18 合同生效 ..................................................... 19 合同文本 ..................................................... 19 附件一 特定资产清单 .............................................. 21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XX年【】月【】日在【】签署:
(1) xxx公司,作为转让方(以下简称“转让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所在地为。
(2) xxx公司,作为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 信托公司,其住所所在地为。
篇六: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XX
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受让人)
名称:XX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方(转让方)
称:xx公司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甲方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金受让乙方拥有的资产收益权。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意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专有名词释义见编号为“XX(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为其持有的资产收益权(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权"),该资产收益权对应为乙方已贴现(转贴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
乙方可分期向甲方转让上述资产收益权,期资产对应的标的明细、转让时间、贴现率等要素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附件《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为准,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转让价款
本合同项下标的票据收益权的转让价格以甲方管理人与乙方书面确认的《第i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中约定为准。
第三条 转让标的的托管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管理人交付加盖有效印鉴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标的应按照合同编号为【】的《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乙方进行妥善管理.
甲方应当在甲方管理人及乙方书面确认《第i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且收讫“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第i期委托资金的当日将当期转让价款划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XX
帐号:XX
现代化支付系统号:XX
开户行:XX
第四条 票据资产收益权的转移
本合同所述票据资产收益权是指享有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收回票款、转贴现收入或者其他因行使票据权利而获得收入的权利.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后,甲方即享有要求乙方支付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给甲方的请求权;
自甲方支付各期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享有当期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XX"委托资产承担相应风险;
乙方须对标的票据空白背书,即乙方仅在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进行背书,"被背书人"一栏不填写;
票据资产收益权转移后,甲方及其管理人发现已受让票据资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权将其退还乙方,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转让款项并赔偿有关损失.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在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后,甲方立即不可撤销地享有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对应"东莞银行一国盛证券一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财产承担相应风险;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
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在甲方要求时,协助甲方办理本合同所需的相关手续。
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非因甲方原因承兑人拒绝付款时,乙方自行向甲方支付票据资产对应的票面金额。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
甲方保证以合法的资金认购转让标的。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票据真实、有效,记载事项完整且不存在任何瑕疵,没有被伪造、变造的签章;
乙方真实享有票据权利,确保甲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后可合法取得转让标的的对应权益;
票据为乙方背书受让的,乙方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票据为乙方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乙方应当对其受让的合法性负责;
标的资产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票据上不存在优先于甲方的票据权利;
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没有超过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
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票据资产或者行使票据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对票据进行任何处分(包括物理处分、法律处分在内的所有处分行为),违反本承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因其破产或者对外负有到期债务,导致甲方无法享有票据资产变现的款项时,乙方对甲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包括其做出的承诺和保证与事实不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XX(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XX年月
篇七: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中航信托天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合同编号:
转让方:
受让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月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转让方(回购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让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幼林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广场24/25层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鉴于:
1. 转让方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受让方系经有权机构
批准并有效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拟作为受托人设立“中航信托天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信托计划”)。
2. 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位于 市路 号、土地
使用权证编号为“”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
称“特定资产”)未来【】年的收益权;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转让的
特定资产收益权。
3. 转让方同意,本合同(即《中航信托天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
资金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收益权
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后,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该
特定资产收益权。
基于此,现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
则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本信托
/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第1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转让方合法享有的位于 市
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年的收益权。
本条第款所述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收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以其他方
式处置特定资产本身所产生的收入;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以其他方
式处置特定资产未来新增建筑物所产生的收入;
(3)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司法机
关的裁决、政府机关的规定,转让方基于特定资产而获得任何赔偿、
补偿等;
(4)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基于特定资产及特定资产的派生权益
而产生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财产性收益。
第2条 转让价款
本合同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为元(RMB ),具体的转让价款总额以本信托/信托计划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数额扣除前端费用后(如有)的数额为准。
第3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
当且仅当下列各前提条件全部持续满足时,受让方才有义务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1) 转让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同意转让方将其所享有的特定资产未
来【 】年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并出具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
订一系列交易文件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 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交受让方要求其提交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转让方合法持有特定资产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凭证正本复印件;转
让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最近几年的财务报表
等);
(3) 本信托/信托计划已成立生效;
(4) 转让方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从而给本合同项下的交
易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5) 本合同及《中航信托·天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
托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已
签署且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及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已办理完毕;
(6) 转让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任一违约事项,
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对受让方在本合同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项
下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7) 本信托计划/信托项下的所有其它担保合同已生效,担保合同约定的
各项登记手续均已办妥;
(8) ;
(9) ;
(10) 转让方、受让方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
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合同第款规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转让方的如下银行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第4条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管理
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按本合同第款的规定全额划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
账户,即视为转让标的交割完成,基于特定资产产生的相关的现金及其它收益归属于受让方设立的“中航信托·天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财产,转让方应将该等收入自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划入信托财产专用账户。
本合同项下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后,基于特定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即归属于
受让方,转让方应以保护双方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谨慎管理特定资产。在转让方(回购方)支付完毕特定资产收益权全部回购价款后,上述收益一并归转让方(回购方)所有。
转让方应当按季度向受让方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按季度向受让方报告
特定资产工程进度、租售进度、价值波动状况。
转让方在发生重大事项,包括对外负债、担保、转股、改组、合并、分立、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特定资产发生争议、被宣告破产、停业、解散等任何影响受让方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受让方。、
第5条 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

篇八:资产组合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编号:
【】

【】

资产组合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资产组合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本《资产组合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X年月日在上海市静安区签署:
甲方:【融资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spv】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甲方根据相关协议享有如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示的标的资产组合的全部资产所有者权益,甲方有权获得该等标的资产组合的收益,享有相应的资产组合收益权。
2. 甲方拟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标的资产组
合的部分收益权(具体以附件二列示为准),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乙方有处分权的资金支付转让价款,受让本协议附件二所列标的资产组合收益权。
3. 甲方承诺按期回购乙方受让的本协议附件二所列标的资产组合收益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资产组合收益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昭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协议:指甲、乙双方签署的编号为的《资产组合收益权转让及回
购协议》及其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础合同:指附件一所列示的标的资产组合对应之资产形成或取得
所依据的动产销售、服务提供、债权(应收账款、应收租金)转让、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等文件以及相关方针对该等文件不时签署的有效的修订和补充文件。
债务人/交易对手:指基础合同项下需对甲方履行清偿、给付等义务
的相关主体。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指甲方依据基础合同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
标的资产组合:指甲方依据基础合同获得的所有权、处臵收益权、
债权、债权收益权、资管计划份额等。本协议转让标的资产组合收益权对应之标的资产组合明细见本协议附件一。
转让日:指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
款之日。
标的资产组合收益:指因标的资产组合在转让期间产生的全部现金
流入收益,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因标的资产组合的交易对手履约而取得的本息、给付款项等现金收入;(2)甲方因标的资产组合的交易对手未按期足额履约、或因其他任何原因未能按期足额取得应收资金时进行权利追索,在扣除实现资产组合的费用后而取得任何现金收入;(3)甲方因标的资产组合被清收、被出售或者被以其他方式处臵所产生的现金收入;(4)甲方因标的资产组合而取得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本协议转让标的资产组合收益权对应之标的资产组合收益明细见本协议附件二。
标的资产组合收益权:指标的资产组合持有人合法享有的获得部分
标的资产组合收益的权利。
转让期间:即基础合同中委托贷款实际发放日起至本协议第条约
定的任一情形发生之日止。转让期限届满日如遇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转让价款:指乙方因受让标的资产组合收益权而需向甲方支付的对
价。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法律: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
约束本协议任何一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二条 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资产组合收
益权,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受让标的资产组合收益权。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资产组合项下全部投资本金余额之和为
人民币【】。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资产组合收益权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三条 转让价款
作为受让本协议第二条及附件二所列标的资产组合收益权之对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
除非乙方书面放弃全部或部分先决条件,当且仅当下列先决条件全
部满足的情况下,乙方才有义务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篇九: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或受益权)转让业务标准(试行)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或受益权)转让业务标准
(试行)
一、 业务标准
(一)收益权转让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1、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亦称受益权:是指定向计划所有委托
资产管理期间产生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资产本金及
管理运用产生的利息,与清算后产生的现金及未变现资产。同
一项目中,受益权或收益权的表述应一致。
2、 转让:收益权可依合同约定转让。转让必须经过管理人同意,
未经过管理人书面回复,不得对抗管理人。转让时,转让双方
应采用转让登记表形式得到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确认;
3、 再次转让:受让人再次转让本计划收益权时,应取得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回复,转让事项不得对
抗管理人及托管人。新受让人须满足对原受让人及委托人的所
有条件。除初次转让及到期兜底,其他每次转让我司以单次不
低于2万元的标准收取转让登记费。再次转让其他要求同初次
转让。
4、 收益权不可分割:收益权转让必须转让项下所有资产未来收益
(包括已经运作及后续运作的资产)。我司只签署一次转让登记
表,后续追加资产一旦发生,收益权即为受让人所有,无需我
司参与;
5、 受让人资格:“7号指引”规定,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受让
主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的资格要
求,对于受让方/新受益人是银行时,新受益人按业管部发布的
《银行遴选标准》执行。如原委托人为非银行,受让人为银行,
则根据“719通知”要求,可能需要对合同先进行适当修订及
补充相关资质材料后办理转让登记;
6、 合同及转让登记表:1)账户是否进行变更;2)其他书面指令
由谁出具;3)上述第2)点需要由受让人出具的,需要委托人
明确授权;
7、 转让登记表申请盖章时需一并提交转让协议。
(二) 纠纷处置方式
转让双方自行解决,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风险揭示
在风险揭示书增加收益权转让相关风险揭示章节。
二、 业务参考模板
(一) 收益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1、 定义
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的收益权,是指获得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
的所有未来现金流的权利。
2、 转让内容和范围
委托人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一次性转让
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即本合同全部委托资产(包括已经运
作和及后续追加运作的资产)对应的收益权。委托人转让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收益权时,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权利、义务、风险相应一并转
让,受让人受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同时应了解相应权利、义
务和风险,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的收益权受让人需符合本合同委托人的资
质要求。
(二)转让各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转让本计划收益权,应与受让人共同通知管理人及托管人
(见附件1)并取得相关当事人的书面回复。未经管理人书面回复,委托人与受让人间的转让事项不得对抗管理人。
【清算帐户、其他书面文件约定按需要编写,如需受让人出具,
请委托人授权】
(三)纠纷处置方式
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事宜纠纷,转让双方自行解决,
自行约定解决方式,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风险揭示书
本计划进行收益权转让所带来的风险
当本计划进行收益权转让,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
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1、法律与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
化,导致受让人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投资的风险。
2、信用风险:因出让人未按收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
导致的风险。
3、市场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
导致受让人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投资的风险。
4、操作风险:在收益权转让之后,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程序
和不适当的管理措施,导致受让人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
投资的风险。
5、不可抗力风险:因发生转让人和管理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受让人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
回投资的风险。
6、其他风险:是指除上述风险外,所有导致受让人无法按时收
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投资的风险。
附件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登记表(样本仅供参考)
XXXX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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