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必备4篇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我们必须制定一份全面的协议,以确保公司的顺利运营。协议的内容应当涵盖所有关键方面,如股东权益、公司组织架构、经营目标、分工与职责等。这份协议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还能够防止潜在的纠纷和争议的产生。我们要确保协议中的条款明确无误,具备法律约束力,以充分保障我们的利益和公司的稳定发展。所有的发起人必须认真阅读并签署这份协议,以确保我们共同构建一个良好的公司管理体系。通过坚守协议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定,我们可以实现团队的良好协作和公司长期的稳定发展。让我们为这份协议共同努力,确保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取得成功。
篇1 股份制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为设立装饰设计股份制公司,明确发起人权利义务,余斌,张三木,刘艺,胡宪,4名发起人,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余斌、张三木、刘艺,胡宪4人为“装饰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二、一致推举余斌为发起人代表。
三、发起人一致同意“装饰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并联合设立发起人事务所, 余斌为未来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
四、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设计、装饰工程等。
五、公司初期资本总额为万元,股份总数为100股,每股万。
六、公司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的100%。如有其他出资人认购股份,需经全部发起人协商同意,再进行对公司整体股份的认购。
七、装饰有限公司的暂定前期费用为2万元,设立费用由全体发起人按比例垫付。公司成立后,计入公司开办费。
八、不同意发起人非专利技术认购方式,实物认股可根据市场价和各发起人共同商议再定。
九、全体发起人一致确认下列责任条款:
1、届期对认购之股份负连带责任;
2、对届期未缴纳之股金负连带缴纳责任;
3、对现物出资评估高于最后审定价额之差价,负连带补缴责任;
4、公司不成立时,设立费用由发起人按比例负担;
5、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负连带退还股款责任;
6、公司不成立时,对设立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7、因发起人过失致公司财产受损害时,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十、发起人余斌负责全部设立事务,其他发起人予以配合)。
公司章程(草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真正把公司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本公司由余斌 、张三木、刘艺和胡宪四个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依法成立,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本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选用有能力人才不保用没能力朋友亲戚,争取做一个工程树一份口碑“让工地开口说”,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公司的计划:20XX年上半年前定好公司办公铺面,装修好办公好场所;三年时间内在佛山内致少开设三间分公司。五年之后争取做到国内有知名企业。
第二章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本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余斌首期以(现金)投资元,占公司股本的35%。
张三木首期以(现金)投资元,占公司股本的30%。
刘艺首期按(现金)投资元,占公司股本的15%。
胡宪首期按(现金)投资元,占公司股本的20%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通过出资持有本公司股权者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出资份额享有XX权,享有XX和被XX为董事或监事的权力;
2、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
3、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4、按公司规则、章程转让出资;
5、公司终止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九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对公司出资并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责任;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4、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
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条公司对各种股权实行规范化管理。
1、公司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公司有一定规模后正是组建董事会,具体内容加入公司补充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2、公司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3、公司因发展需要扩股、缩股时,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4、公司因发展需要,吸收新股东、调整股权结构,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5、股东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权管理规则转让股权。
6、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条件如下:(1)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须三年之后,三年之内发起人的股份不能撤资。(3)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4)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7、公司建立股权流转机制,使扩股、缩股、吸纳、退出按市场经济需要顺畅运行。
8、公司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2、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XX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5、XX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实行扩股和缩股作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决议;
11、审议决定公司股权管理规则或其他重要事项。
12、现阶段公司的人事任免,包括工程部人员,新来员工等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再由股东会定夺。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行使XX权。
2、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一次。临时会议的股东会议由一半的股东发起。在召开会议的15天前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3、凡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的2/3以上;凡股东会
XX或审议决定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的半数以上。
4、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XX权,但须出具书面申请
第九章劳动保障与分配
第二十三条公司尊重职工的劳动权力,按国家法律政策解决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福利待遇等事宜。公司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不得违法辞退职工。公司应按规定提取职工社会保障基金并上交有关机构。
第十章补亏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亏损,先用税后利润弥补,须用自有资金弥补亏损时,首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种股份按比例弥补。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进行终止清算时,清算组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在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7、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决定清算后,未经清算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清偿后,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二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收支报表和各种
财务账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XX通过。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
关做变更登记。
(2)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3)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4)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发起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前期现阶段有关事项:
一;财物管理
(1)发起人共同设立一个共管帐户作为大笔资金存入,另设一个私人帐户作为流动资金帐户(此帐户现阶段资金存入不超过两万元人民币,公司发展后可适当调高资金存入量)现阶段作为集体的起步资金两万元:共管帐户存一万,私人帐户存一万。由张三木保管存折负责现阶段财物立帐出纳,刘艺保管存折密码对每一项资金出入立帐监督。
(2)每收入大数工程款入帐须四人签字,各股东有权要求不定时对帐。
(3)现阶段各股东工资暂定为:余斌1600月/元,张三木1400月/元,刘艺1200月/元,胡宪1200月/元。每月定于8号发工资(工资和提成由张三木,刘艺做工资表帐目由发起人共同签字再发放)
(4)公司前期合作期间的资金属发起人共同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借用或挪用。
(5)如有发生关于个人和客户之间的回扣的款项,都属于发起人共同所有,但可以给予个人20%奖励同工资一起发放。
(6)凡属公用支出报销一律有凭证及当事人签名和刘艺签名。
二 ;现阶段工作个人工作划分;
(1)余斌负责公司各项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及策划,规划公司全面发展的管理及方针。
(2)张三木负责工程部人员调配及公司日常经营和内部事务的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暂由刘艺,胡宪负责。工地超过五个工地可以由胡宪管理一半。
(3)余斌;张三木两人主要负责设计部工作;作为设计师提成为2%,刘艺,胡宪两人主要负责市场部工作,作为业务员提成为2%。其余工作四人可共同完成。
(4)合作基间所有个人客户来源由四人共同所有,由四人共同分工协作完成,一律属集体所有。(个别之前做了大部份工作的签的单,奖提成市场部和设计师总提成再加2%。)
(5)争取在20XX年3有份之前把公司办公室定下来装修好。
(6)合作其间大家要共同努力奋斗,努力提高自身知识,不允许用大家的时间去办理个人私事。
(7)鼓励个人能力签单,提成为市场部人员和设计师总和4%(有须共同配合的时候大家一定全力配合)
三工地管理:
(1)工地管理是现阶段管理之首重。
(2)注重工地形象;所有工地开工之前须做好1,做好大门保护措施同时做好公司宣传。2,做好成品的保护,2六大工种的施工工艺一律按照现有工程管理制度执行。3,工地上要有工程日记(现场负责人每天做好记录工地的情况),工地上挂有每道工艺的施工标准(施工工人一定要按公司标准做好每一细节)等具体详见公司内务工程部规章制度
(3)工地现场发生工人伤故赔偿问题由现场工地负责人和公司共同各承担一半。
四其它事项
(1)关于现阶段余斌的车作为公司公用每月报销费用暂定为600元。车罚款违章由司机本人负责。
(2)
(3)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筌字后生效,报(上级单位或部门)备案,向工商局登记注册后实施。(现阶段由各股东商议等公司设立公司办公场所再实施备案)本章程对企业股东及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发起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本协议一式4份,发起人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起人签名盖章:
发起人1
身份征:
发起人2
身份征:
发起人3
身份征:
发起人4
身份征:
年月日
篇2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湖南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营餐饮连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 签署: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第一条公司及项目概况
1.1 公司概况
中文名称为: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 万元
住所地: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1.2 项目概况
餐饮项目:
目标:致力打造一家全国知名餐饮连锁品牌
第二条 认缴出资及股权结构
2.1 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 证照号码 |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方式 | 持股比例(%) | 出资期限 |
货币 | 年月日前 | ||||
货币 | 年月日前 | ||||
货币 | 年月日前 | ||||
合计 |
2.2 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在年月日前将出资及时、足额地划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3 股东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当在年月日前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2.4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持有的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股权比例。
2.5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追加投资,如股东放弃追加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三条 股权稀释
3.1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相应股权,则由全体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稀释。
3.2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则由全体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全体股东分工
甲方:出任,主要负责
乙方:出任,主要负责
丙方:出任,主要负责
第五条XX权行使
5.1 股东在行使XX权时,不按照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来行使XX权,除本协议第5.2条规定的决议事项以外,由股东 行使一票XX权,即股东 享有100%的XX权,其他股东不享有XX权,但对作出的相关决议无条件认可和配合。
5.2对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股东 享有 %的XX权,股东 享有 %的XX权,股东 享有 %的XX权,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XX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条 财务及盈亏承担
6.1 财务管理
公司实行规范的财务制度,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专业财务人员处理。
6.2 盈亏分配
6.2.1 公司利润和亏损,由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分享和承担。如股东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的,则分红按照股东实缴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
6.2.2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退出公司股东地位,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分配公司利润,自第三年起,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利润分红。
6.2.3 自公司成立之日第三年起,如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七条 股东权利与义务
7.1 股东权利:
7.1.1 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7.1.2 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
7.1.3 依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行使XX权;
7.1.4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
7.1.5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得复制;
7.1.6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1.7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7.2 股东义务:
7.2.1 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7.2.2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7.2.3 因股东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公司财产或名誉受到损害的,依法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2.4 股东侵吞公司财产或串通第三方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的,应当返还、赔偿公司或其他股东损失,其股东资格取消并退出公司,由公司其他股东按以壹元的价格受让该股权,该股东退出前公司产生的利润分红无权再要求分配,归其他股东所有。
第八条 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8.1 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8.2 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本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9.1 各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9.2各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为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9.3各股东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条 知识产权归属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公司名下的商标、专利归属于公司所有,股东不享有任何权利。即使股东在退出公司后,亦无权主张其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及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价值。
第十一条 股权锁定和处分
11.1股权锁定
为保证公司经营项目的稳定性,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11.2股权转让
股东如需要对外转让股权的,经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后,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按各 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1.3股权分割
股东持有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当然取得股东地位。如股权分割,应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他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11.4股权继承
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取消,则该股东的法定监护人或合法继承人不能当然的取得股东资格,仅可以取得或继承股东财产权益,经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他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或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第十二条 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如因餐饮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
(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
(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
第十三条 股东退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全体股东不得擅自退出公司股东地位,如中途退出,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股权应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他股东或经其他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如公司未发生亏损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的,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支付股价款;反之,发生亏损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受让时的股价款,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 一致行动
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除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行使XX权外,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XX决定:
14.1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14.2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14.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14.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14.5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14.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4.7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14.8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全身心投入
协议各方一致看好公司的未来,决心全心身心投入,无论遇到任何困难,都应同舟共济、共克难关。
第十六条竞业限制
全体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如违反上述规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且无条件退出公司,将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壹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第十七条 终止、公司清算
17.1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7.2经全体股东XX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7.3本协议终止后:
17.3.1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与清算。
17.3.2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八条 拘束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须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如因履行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协商不成的,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通知送达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生效及其他
22.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之日生效。
22.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3本协议相关附件为协议条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2.4 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持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篇3 公司发起人协议
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发起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公司发起人(股东)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丙方:
住所:
第二条公司概况
2.1 公司名称: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定为“ ”。
2.2公司住所:
2.3组织形式:
第三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3.1 公司宗旨为:运用市场手段,对 范围内的 进行投资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为国家创造财富,为股东创造利益。
3.2 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4.1 公司拟注册资本为 元整。
第五条 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第六条 出资时间
6.1 股东出资采取分 方式:全体股东在工商注册时先行缴纳认缴出资额度的 %,各股东应当在发起协议签订后10日内,按此比例分别将先行缴纳的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各股东其余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于 年 月 日前缴足。
6.2 公司成立后,应向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公司名称;
- 公司登记日期;
- 公司注册资本;
- 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6.3 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名称和住所;
(2)股东的出资方式;
(3)股东的出则额;
(4)股东的出资比例;
(5)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名册所记载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七条 公司设立授权
7.1 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全权委托 作为公司设立的主要经办人,负责办理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
7.2 办理公司设立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草拟公司章程草案;
(2)制作与公司设立有关的其他各种法律文件;
(3)协调各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4)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请和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许可和同意;
(5)办理拟设立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6)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
(7)催促各发起人及时缴纳注册资金;
(8)办理其他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
7.3 为设立公司所签署的与公司设立有关的各种文件须经公司股东决议确认,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
7.4 公司的筹建费用先由 垫付,具体数额按有关凭证计算。公司依法设立后,筹建费用由公司承担,计入公司开办费用。在本公司不能设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八条 发起人的权利
8.1 发起人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和重大决策等权利。
8.2 发起人享有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的权利;
8.3 发起人享有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支出的权利;
8.4 再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第九条 发起人的义务
9.1 发起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
9.2各发起人应为甲方筹办公司的行为提供各种便利和协助,提供设立公司所需的文件材料;
9.3发起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旅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负有补足出资责任的连带责任。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其他发起人,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一方追偿;
9.4 公司因故不能成立时,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予以承担,同时各发起人之间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9.5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9.6各发起人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公司经营提供支持;
(1)甲方负责组织整合各股东自愿,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公司的组建和运作,主要发挥 运作与融资优势,为公司提供保障;
(2)乙方主要发挥资源优势,协调 ,为公司运作提供资源支持;
(3)丙方 。
9.7 发起人还应该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应义务。
第十条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
10.1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
10.2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
10.3本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设监事 人。监事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公司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0.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发起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几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数额、方式或时间足额出资,造成公司设立延迟、设立不能或设立后无法正常经营的即构成违约。
11.2发起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未缴纳出资额的 %,因此给守约的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守约方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11.3 发起人逾期3各月仍未缴纳出资的,守约方有权单独或共同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解除本协议、按认缴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造成守约方或公司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 如果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实际过错情况对他方或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
1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2)各方发起人合意进行修改的;
(3)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要求等原因影响本协议履行的。
12.2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13.1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依照下列方式和顺序解决:
(1)通过发起人有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裁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自发起人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签署本协议的各方发起人声明和保证:
15.1 发起人各方均拥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权利或授权;
15.2 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15.3 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6.1 本协议未约定内容,由发起人各方签订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生效条件与本协议相同。
16.2 本协议对后续股东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16.3 本协议一式 份,各发起人各执一份,其余份数用于办理公司设立事宜及公司成立后存档。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
(公章)
年 月 日
篇4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经合作各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作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各出资方在 签署:
第一条公司名称与经营范围
1.1 公司名称拟定为“ 有限公司”,备选名称为“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为准。
1.2 公司的住所为:
1.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二条 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为 人,分别为 。
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第三条 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整,各出资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四条 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4.1 出资人的权利
4.1.1申请设立公司,随时了解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4.1.2 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4.1.3 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1.4 推举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XX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均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4.1.5 提出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公司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XX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设监事一人。
4.1.6 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出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
4.1.7 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4.2 出资人的义务
4.2.1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认购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公司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4.2.2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股东出资验资工作,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作,所有出资人应及时提供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4.2.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出资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2.4 出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出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该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3日内至银行开设该公司的临时账户。双方应当在该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7日内将应缴纳的现金出资部分存入该公司临时账户。
第六条 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6.1 在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6.2 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持按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七条 出资人若不按本协议书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超过15日的,应当按其出资额10%的标准赔偿对方的损失;超过30日的,应当按其出资额的20%的标准赔偿对方的损失,并且对方有单方解除本协议书的权利。
第八条 出资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出资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8.1 出资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8.2 出资人各方投入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出资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8.3 出资人各方向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九条 本协议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9.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9.1.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9.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9.2 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资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11.1 本协议一式 份,自出资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1.2 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12.2 未尽事宜,出资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公司的设立工作。
12.3 双方的合作期限为十年,合作期限届满,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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